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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浏览次数:19504   发布时间:2014-12-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县文化文广播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下,主管全县文物工作。遵循中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全县文物管理、博物馆工作, 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全县文物保护、文物征集、文物宣传、文物安全、文物信息化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2、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工作。
    3、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与维修。制定全县文物保护维修规划;推荐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维修工程的立项、施工、检查和验收。
    4、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研究、申报和管理。
    5、负责全县文物抢救性考古发掘。
    6、负责制定县博物馆发展规划和展陈计划。
    7、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县文物市场。
    8、负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等文物的犯罪活动。
    9、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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