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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7209   发布时间:2013-0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开发建设过程中,一些文化遗产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上仍然还存在违法破坏、违规建设和管理不善等问题;有的地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从事违规建设活动;有的直接破坏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有的地方在维修文物保护单位时既无设计方案,也不履行报批、验收程序,擅自施工;有的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文物保护与管理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尽快纠正。为切实加强我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程序管理,促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管理现状调查。各乡镇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要抽调专人,认真组织一次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保护情况调查登记工作,摸清情况,逐个分析总结,并认真填写《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现状调查一览表》(见附件),于4月30日前将纸质文本、电子版报送县文广新局。县文广新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县文管所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现有状况进行梳理归纳,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扎实做好“四有”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指的是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划定的或界线不清的,要及时会同县住建局、县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合理划定并报县政府公布;没有保护标志和界桩的,县文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及时竖立,损坏的要及时更换。要不断补充、完善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记录档案的信息化;各乡镇要健全保护机构,明确保护人员,延伸文物保护员网络,切实把“四有”工作落到实处。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在保护好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坚决杜绝没有规划、未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减少因利用不当而造成对文物的破坏。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文物政发〔2011〕16号)要求,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履行有关报批程序,适当开展与自身性质、内容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
    四、妥善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国家传统古村落、名镇名村内和地下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相关乡镇要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156号),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实施关口前置,争取保护工作的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经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在初步可研阶段的选址方案要征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立项时须报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对工程范围进行考古勘探与发掘,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各乡镇在编制镇村建设规划时,涉及到文保单位的,应及时与县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在取得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选择具有相应文物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规划完成后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五、部门联动,确保文物安全。各乡镇要把文物安全工作作为重点来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严禁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要加强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三普文物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文物安全,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凡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安全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县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要重视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后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定专人看管、巡查,做好日常看护监测记录档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报告。县文广新、发改、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环保、工商、供电、公路、旅游、宗教事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担负起文物保护责任。在城乡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征地、施工过程中,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文物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文物安全的检查力度和对破坏文物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严格实行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对发生文物保护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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