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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035   发布时间:2016-10-22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太湖县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古太湖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古太湖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太湖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太湖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5、反映历史上太湖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文献、文物。
     6、自鸦片战争以来,太湖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资料和照片。
     7、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太湖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8、太湖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9、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二、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入藏程序
     1、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2、会同省级文物部门鉴定等级,定名。
     3、修复保护。
     4、登记编目、入帐建档。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太湖县文物管理所。

     五、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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