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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浏览次数:3759   发布时间:2017-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太湖县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湖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的评估机构,本会致力于发展各专业人员在学术研讨及其相关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因地适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研水平,促进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太湖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人,办公室主任1名(兼任)。根据单位研究方向,可聘请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的文博专家为学术顾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续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博物馆馆务会议研究决定,馆长提名聘任,太湖县博物馆每年度拨专用经费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总结年度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民主决策商议。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由办公室主任出面征得半数委员的同意,方可进行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制定全县文物学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征集全县文物学术研讨会论文工作。在学术论文征集过程中,对相关论文加以写作指导,提出推荐意见,按时保质向省市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论文。

第十条  研究省市博物馆行业发展趋势和太湖县博物馆各项工作发展现状,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太湖县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性把关。

第十二条  组织省市专家学术交流,开拓太湖县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委员会年度会议的召开,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第十四条  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五条  对馆内出版物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六条  对技术保护方案进行初步学术审查。
第十七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学术经验。熟悉文博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名,馆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二十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受馆长委托,代表太湖县博物馆参加省市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可用太湖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承担馆内相关课题研究。

第六章  委员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坚持公正原则,全身心投入太湖县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委员以太湖县博物馆的名义在馆刊网站或其他期刊发表学术文章,或参加省市各类学术活动。对于在本博物馆课题研究中作出突出成绩,可给予适当奖励。

本章程内容由太湖县博物馆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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