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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3079   发布时间:2017-07-06

    第一条 为规范太湖县博物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博物馆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五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第六条 对于捐赠品,博物馆登记造册,纳入博物馆馆藏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七条 博物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太湖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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