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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博物馆之友”章程
浏览次数:3708   发布时间:2017-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太湖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太湖博物馆之友是太湖县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太湖博物馆之友的宗旨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太湖县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太湖县博物馆与太湖博物馆之友会员的共同进步,推动太湖地方文化与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太湖博物馆之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太湖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太湖博物馆之友的办公地址为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外环东路皖街2A(太湖县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太湖县博物馆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二)宣传太湖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建设

(三)开展各种文博专业交流活动

(四)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五)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六)组织志愿者,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

(七)提供其他各种文化产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太湖博物馆之友会员证”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历史文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团体审议通过。

(三)由团体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三)会员可自由退会。

(四)可以免费参观太湖县博物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

购买太湖县博物馆出售的书刊及纪念品可享受八折优惠;

(五)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展销活动;

(六)享受太湖县博物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七)可以凭会员证阅读、查阅太湖县博物馆资料室资料;

(八)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寒、暑假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

(六)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预先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太湖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报太湖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太湖县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太湖县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太湖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如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太湖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太湖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太湖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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